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1月1日3时15分许,被告人和某(男,20岁,河北省人,小学文化)受被告人乔某(男,31岁,内蒙古人)指使,无证驾驶无牌照的“龙工”牌轮式装载机由西向东行至北京市昌平区安四路平西府路口处时,遇停止信号通过路口,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许某(男,37岁)驾驶的“奇瑞”牌小型轿车(内乘赵某)相撞,致赵某当场死亡,许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和某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乔某明知和某肇事仍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并向和某提供钱财帮助其逃匿。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和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011年1月14日被告人和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和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遇停止信号通过路口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乔某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和某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乔某对事实部分认可,对罪名不认可。
被告人和某的辩护人认为其自愿认罪,又属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的辩护人认为乔某没有指使和某闯红灯,许某驾驶黑车也有过错,被告人乔某不成立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