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判的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刘凤昌:司机在行驶过程中造成事故甚至人员伤亡,而没有及时处理现场,选择离开的都属肇事逃逸范围。只是根据事故造成的结果轻重,性质有所区分。如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还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主持人:如何区别被害人的死亡是否是由于逃逸、没有及时救治造成的?被害人的家属上诉认为:牛天民的死亡是因李民交通肇事后逃逸、没有及时救治造成的,应在七年以上量刑,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
刘凤昌:根据因果关系的序列性即因在前果在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应当是逃逸行为在先而死亡结果在后。如果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而后逃逸的,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并无因果关系,即使肇事者主观上认为被害人仅是重伤未死而逃逸的,由于在客观上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已经重伤且濒临死亡,即便及时抢救也无法避免死亡,因而行为人的不作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对肇事者仍应定交通肇事罪。
本案被害人交通肇事的死因经法医鉴定是脑挫裂伤、脑水肿、脑疝等造成,并不是没有及时救治造成的。也就是说,如果李民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而是及时将牛天民送往医院,根据牛天民的伤情,也是无法救治的,即李民交通肇事后逃逸,只是加速了被害人死亡的时间,并不是因为没有及时救治造成。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刘凤昌:出现交通事故后,一些肇事者便想,如果逃逸了,警方不一定能抓得到,而一旦不逃跑,被抓住后,就要受处罚,所以发生事故后,一些人很不理智地选择了逃跑。而肇事逃逸案频发的另一原因是肇事司机担心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更怕被撞者“狮子大开口”赖上自己。有的被害人在事发后向肇事方狠要钱,给一些司机心理上造成一种“赔不起”的印象;也有人专门策划交通事故,制造被司机撞到的假象,以此讹钱,这也让司机产生肇事逃逸的心理。
主持人:这看似简单的一场交通事故,其中隐含的问题令人深思:司机肇事后,到底怎样做才是正确的?
刘凤昌:交通事故发生后,尤其是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后,作为强势一方的机动车主,应该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迅速拨打122向交通事故指挥中心报案。如果肇事逃逸,不仅会加重事故责任,情节严重的还会处以终身禁驾并追究刑事责任。就本案来说,类似李民的事故,要是他不逃逸,即便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判刑也在3年以下或者拘役,而且如果经济赔偿到位,很有可能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