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一驾驶汽车在马路上行驶,将李某当场撞死,驾车逃逸中又将郑某拖拉500米,致其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车,将李某当场撞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明知郑某被拖挂车下,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不顾郑某的死活,驾车逃逸,将郑某拖拉500米,致其死亡,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被告人赵某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以上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从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讲,交通肇事罪是由过失构成,故意杀人罪是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案中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将李某撞死,赵某对这一结果主观上是过失的心理,因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赵某在明知郑某被拖挂车下,为逃避制裁,仍不顾他人死活,驾车逃逸,这时赵某的主观心理已发生变化,即由撞死李某时的过失转化为对郑某造成危害结果的放任,结果使郑某被拖拉500米而死亡,赵某对这一死亡结果是持放任心理,也就是一种间接故意,因此这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如果被告人赵某将郑某撞倒但未拖挂车下。而驾车逃逸,造成郑某死亡,那么赵某的行为仍只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