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11月11日15时许,黄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迎面行驶至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公路、听潮路口处时,遇到被害人孙某驾车大转弯之机,放开油门不予避让,直撞孙某车辆的右侧面,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被交通民警认定负事故全责的孙某,在定损后付给了黄某赔偿款121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2009年11月间,驾驶“碰瓷车”的黄某在浦东新区惠南镇、川沙镇等地的机动车道路上及道路交叉路口处,采取上述作案方法,频频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由于对方被交警认定负事故全责,往往无话可说,从而使黄某获取10名被害人驾驶员支付的赔偿款合计1.4万余元。
在黄某频频发生交通事故后,种种迹象引起了交警部门的怀疑,经警方缜密侦查,犯罪嫌疑人黄某于2010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法院审理期间,黄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驾车在城市道路上恶意撞击他人驾驶的机动车制造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黄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且能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全部犯罪所得,故法院对其作出上述酌情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