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洁驾驶的车辆车头撞击施工人员及停着的牌号苏J4C623小型普通客车尾部,致使刘应宣、敖天永、钱蕙新、富建新4人死亡,陈国平、秦金章2人重伤,龚永刚、富燕君、富燕冰、杨帮国4人轻伤。
律师观点:
观点一:车祸现场的隔离措施是否按照施工安全法规规定设置,将成为案件定性的关键。换个角度说,就是车祸是偶然发生的还是存在发生的必然。
观点二:被告人如果被确认为驾驶过程中使用电话,将不可避免地承担相应的责任。
观点三:施工单位有义务提供当时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方案,以证明其在开放性路面上施工已经确保了施工人员的安全。
前方车辆变道离开肇事车辆视线,9秒后,车祸发生了;根据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的鉴定,肇事车辆案发时的时速为60公里至65公里;事故现场反光锥警示的施工距离是10米,30米还是40米,几名被害人记忆中的数值并不统一;被告人手机通讯记录显示,案件发前一分钟,有一个被叫电话,持续了125秒……今天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在校女研究生潘某涉嫌交通肇事致4死6伤案,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成为案件定性量刑的焦点,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一度让被害人家属的情绪失控。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的案发地的监控录像客观地还原了案发时的情况。录像给出了这样几个确定的事实:案发前,被告人潘某沿中环路(近中心隔离带第一条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杨高南路出口处;被告人潘某前面的车辆在行至案发地点前均向右变道绕行;最后一辆车变道至肇事车辆案发的时间间隔为9秒;肇事车辆曾有向右变道的举动。
谁应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根据几名被告人的陈述记录,案发现场确实摆放了用于警示的反光锥,但是反光锥摆放警示的施工距离究竟是10米还是30米,亦或是 40米?几名被告人的陈述并不统一。按照相关规定,高架道路施工,施工方应在100米外摆放警示标识,提醒驾驶员道路施工,谨慎慢行。公诉机关认为,施工单位的不规范操作在本案中确实存在,故应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道路施工单位的不规范操作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最直接、最关键原因,他认为,施工单位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人潘某应负次要责任。
东方网记者注意到,在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有一项是被告人潘某的移动电话通讯记录,从通话记录上看,2月10日14时06分08秒,被告人潘某曾有一个被叫电话,通话时长125秒,案发14时07分许,潘某的手机应该是处于通话状态。被告人承认案发前曾接过电话,但她十分肯定地表示,案发时并未通话。
随着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之间辩论的展开,旁听席上被害人家属的情绪明显有些失控。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潘某一再表示自己非常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情,而在审判长加问是否有什么话对到庭的被害人家属说时,潘某再度哽咽,称觉得自己连说对不起的资格都没有,没脸见被害人家属,也没脸见自己的父母。尽管说这番话是潘某态度诚恳,但对于她始终没有正面致歉的态度,到庭的被告人家属表示不能接受。
被害人陈国平因事故截肢,今天坐着轮椅出现在旁听席上,整个庭审过程,他并没有说话,直至庭审结束,当被记者问题,被告人家属是否曾去探望过他时,他摇头并轻声说没有。闭庭后,多名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称被告人并未向此前对媒体说得那样,倾家荡产也会善后赔偿,甚至连探望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都没有做到。如此情况下,被告人律师作无罪辩护,让他们无法接受。
“施工单位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在施工区域安置道路交通警示标识,这样的违规操作才是导致本起事故的最重要原因。之所以作无罪辩护,也是从法律规定出发,交通肇事罪主要责任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等事故责任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次要责任是无罪。”被告人辩护律师在庭审结束后,向东方网记者解释了他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依据,尽管压力很大,他还是表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