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案例中的赵某的妻子陪着刘女士去医院就医。经诊断右肩关节脱位,建议在家休息4周3天,支出医疗费3000元。刘女士因此误工,扣发工资2800元。事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赵某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410元。
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判决赵某赔偿刘某医疗费3000元、误工费2800元、交通费140元、电动自行车存车费40元。
一审判决后,交通事故案例中的赵某不服,认为自己没有撞到刘某;当时曾要求对车辆做鉴定,而交管部门未做鉴定,故不同意赔偿。
天津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交管部门对于事故的责任认定具有客观真实性;交管部门能够直接作出责任认定而不再对车辆进行鉴定并无不妥,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