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的父母认为,林某既然答应将丁某送到诸城,林某就负有将丁某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而林某没有尽到这种义务,就应当对丁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林某表示,他和丁某是非常要好的同班同学,同学遇难,他也非常悲痛,对于同学的父母也表示歉意。但他是在丁某的要求下,才好心让丁某搭乘。对于丁某的死亡,自己并没有责任,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林某提出,自己并没有违章驾驶,对于事情的发生,自己并没有错,让自己承担责任真的没有道理。自己好心好意让朋友搭车,朋友出了事却让自己赔偿,感觉不可思议。如此下去,谁还敢让别人搭车?
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但由于林某表示自己好意跟丁某同乘,却被同学的父母告上法庭,自己心里还是感觉憋屈。所以从案件的立案一直到现在林某并没有出现,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院则表示,林某让丁某搭车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目前对于“好意同乘”所造成的伤害是否应该赔偿及如何赔偿并无法律依据。因林某和丁某是非常要好的同学,法院还是希望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这样对于双方的精神损害也会有所减轻。
本报律师团今海瑞律师事务所的朱孔行律师认为,好意同乘属于合同关系,但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客运合同有着本质区别:车主并不对搭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另外,好意同乘为了自己,并不是为了同乘者服务,“好意”没有《合同法》上规定的义务,而仅仅是出于朋友关系或道德上的同情而愿意自觉提供帮助。
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上,有补偿与赔偿之说。好意同乘,绝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愿承担风险,即便无偿让别人搭顺风车,也要充分保护搭乘者的安全;另一方面,让别人搭顺风车体现了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气,车辆本身就有固定风险,一旦出现事故就让车辆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事必会引起“当好人不得好报”的不良作用,有车不敢让别人同乘,不利于互帮良好风气的发扬。
朱律师认为,对于好意同乘责任应适用适当赔偿的原则。按合同关系主张的,可以参照无偿合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此,《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体现了无偿合同的责任限于重大过失,好意同乘系无偿合同,运行人只有存大重大过失的情形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侵权关系主张的,可以依据侵权法有关规定处理,驾驶员存在过失的,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在运行人与同乘者之间分担损失,汽车运行过程中的固有危险不是驾驶员过失造成的,驾驶员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以上案例中,林某如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可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