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惟一的免责事由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且仅是“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而非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细分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三大项责任限额,财产损失仅是其中一项责任限额。
《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死亡伤残和医疗费不属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最后,由于登记的所有权具有公示作用,杨某是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因此应对黄钟驾车致人损害所承担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黄钟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考虑到他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对于死者家属的60.79万元经济损失,某财保福建分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1万元,剩余48.79万元由黄钟一次性赔偿,杨某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