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天是位在校学生,父母均生活在农村。几年前,因家中的土地被征用,父母就在镇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全家在镇上住了下来。
一日,李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一辆农用汽车撞倒,当场死亡。因对交警作出的赔偿数额表示不满,其父母把肇事者赵某告到了当地法院,要求赵某按照城镇居民生活标准予以赔偿。
链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付给交通事故死者家属的赔偿金,分别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以上海市为例,该市2006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为37.29万元,而农村则是16.68万元。一般说来,适用标准重点看户口性质。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批复的精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依据案情,结合受害人住所、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就是说,农业户口也有可能适用城镇标准。本案中的受害人李天经常居住生活在城镇,这样,法院便使用了城镇居民的生活标准,来计算他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用。
案情:63岁的刘喜人称快乐“小老头”,但一次事故让他那张经常笑开花的脸,一下子“晴转阴”。
某天,他从公园散步出得门来,在路边拦住一辆人力三轮准备到儿子家中去一趟。没想到就在这辆三轮横过马路时,他被稀里糊涂地从车上摔了下来,当即头破血流,到医院缝了三针。有热心人电话报警,交警经现场调查认定,这是一起意外事故,三轮驾驶员王某与刘喜均无责任。后经调解,王某表示愿意做人道主义赔偿,承诺赔偿刘喜500到600元。可次日王某便反悔:自己没责任,家里也太穷,何况刘喜身体又无大碍。于是,他拒绝任何赔偿,刘喜的儿子遂将他告到法庭。
链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民警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所作的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而不是确定当事人事故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之间还是存在差别的。也就是说没有事故责任并不等于没有民事赔偿责任。这起案例中,刘喜乘坐了王某驾驶的三轮车,二人之间便构成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作为运输方的王某,有义务把刘喜安全载送到目的地,然而在运输过程中却出现事故,王某当然有一定的责任。尽管交警认定系意外事故,王某在民事赔偿上还是有责任。法官最终依法判处王某履行事先承诺赔偿的500元。
赔偿范围:于法无据行不通案情:2007年2月13日,索女士驾驶摩托车去给奶奶过生日,半路上与一辆货车相撞,索女士不治身亡。事发后,索女士年迈的母亲经受不住这突如其来的沉痛打击,就在女儿的丧事过后不到两个月,精神开始失常。索女士的丈夫在向肇事者索要完妻子的死亡赔偿金之后,再次找到对方要求赔偿岳母因此而患病的赔偿金5.2万元。然而此要求却遭到肇事方的婉言拒绝。索女士的丈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链接:在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赔偿项目一般包括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丧葬费以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等等,这些均为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赔偿费。
此案中,索女士母亲患病可能与索女士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就法律上来说,并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索女士丈夫的这一要求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没能得到法官的支持。BJ09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