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聂立泽认为,持“撞伤不如撞死”观点的人首先法律意识淡薄,而且应在道德上予以谴责。同时,我们也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正确理解区分普通交通肇事和故意伤人致死犯罪行为的区别,前者是无意过错,后者是故意刑事犯罪,罚责根本不同。
那么,撇开道德、道义上的缺失,“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成立吗?
据了解,在交通肇事中,撞伤和撞死案件的比例大致是4∶1,轻伤与重伤的比例也约为4∶1。以广东省2010年统计数据为例,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受伤(约24200宗)和死亡的案件(5435宗)比例约为4.45∶1。在造成人员受伤的案件中,轻伤(约20000)与重伤(约4200)的比例约为4.76∶1。
广东省交管部门告诉记者,交通肇事撞伤人后,存在多种可能,司机承担的后果很多都被误解夸大了。对司机撞人所需承担的民事责罚也要分多种情况进行分析,包括轻伤、重伤、致死(包括情节轻微的、肇事后逃逸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等多种情况),而且相关的刑责和赔偿标准也各不相同,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仅造成人员轻伤,责任人将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驾驶人逃逸的,一般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的,责任人将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驾驶人逃逸的,一般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人员重伤且逃逸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责任人将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驾驶人逃逸的,一般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齐精智说:“交通事故伤残分为十级,十级最轻,一级最重,一级残疾赔偿金数额与死亡赔偿金数额相等,以后每级递减10%,这样,最轻的十级残疾赔偿金仅为死亡赔偿金的10%。”
“当然,如果一个人被撞成一级伤残(植物人),肇事司机除了要赔付与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同的残疾赔偿金外,还有巨额医疗费需要承担。正是由于医疗费的不确定性,被有的人恐惧地称为‘无底洞’,导致了肇事司机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风险,使‘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得以流传。”齐精智分析道,“这种情况在现实中的比率是极少的,正常情况下,在绝大多数交通事故中,撞伤人肯定比撞死人赔钱少。”
“‘撞伤不如撞死’这一说法,从刑法的角度,是完全不成立的。”贾宇教授告诉记者,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撞死一人或者致三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除非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驾车、无照驾车、超载驾驶等6种情形之一的,才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不过,以上规定都以肇事司机‘过失’为前提,如果肇事司机在将受害人撞伤之后,为了消灭证据或者基于‘撞伤不如撞死’的动机有意辗轧、杀害受伤者,那就是一种性质极为恶劣的故意杀人犯罪,将面临最高刑为死刑的判决。”贾宇说。
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兴州说,交通肇事罪不会判死刑,但故意杀人罪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将人撞伤后二次将人撞死或恶意伤人致死,即由交通肇事的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主观恶性特别大,社会影响极坏,肇事者通常都会被判重刑。
这名负责人还说,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即便遇到“撞伤赔付多过撞死”的极端情况,车主也可以通过强制购买的交强险和自主购买的三者险加以规避,实在没有必要为了害怕承担经济赔偿而选择将人撞死。“交通肇事后故意杀人的,因其犯罪没有预谋,现场遗留证据往往很多,公安部门一般都能破案,所以,奉劝那些心存侥幸、想要逃脱的人打消念头。”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宝社建议,国家成立一笔专门基金,对于那些肇事后主动施救、积极赔付,但确因承担能力不足而面临困境的司机进行扶助,用以受害者的治疗;同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保险制度,减轻肇事司机的医疗费用负担。这样,不仅能有效保护受害者不会因为肇事者的有限能力而使利益受到损害,也能避免肇事者由于担心巨大的经济压力而可能采取的冒险行为。
聂立泽教授提出,可设国家赔偿基金,健全社会保险赔付设计,对赔偿金额超出赔偿人支付能力部分进行扶助,以此减轻交通肇事者对赔偿的心理压力,从而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
引用法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