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条规定,绝对称得上是一大亮点。因为它实现了一个突破,突破了最高院关于人身伤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的赔偿标准。在那个司法解释里,最高院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标准时,对伤亡者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通俗地说,同是交通事故,城镇居民要比农村居民获赔的多。原因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许多。
记得这个司法解释刚出台的时,就遭到不少非议,有人就以“城里人比农村人命值钱吗?”为由发出了响亮的质疑声。这的确是一个实事,当下哪一个城市没有成千上万的来自农村的打工者?他们像城市居民一样工作,生活,如果单纯以户口作为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依据,对于这些进城务工者来说有什么公平可言。
从这一点上看,广东省此次出台的新《意见》,没有忽视那些户口在农村、但在城镇工作和生活者的利益,这是一种很大进步。但是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新规定非要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后再加上一个“有固定收入”的“限制”。加上这个限制,意味着将会有很大一批进城打工者被排除在外,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享受不到“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这好像又产生了另一种新的不公平。
从法理上说,交通事故伤害赔偿的标准,主要依据的是看当事人的“生活成本”。城镇居民生活成本比农村居民高,所以获赔的就多。最高院也是出于这个考虑,才区别城镇与农村确定了两种不同标准。进城打工者,生活工作同样都在城市,这种境况下可以说基本上抹掉了同城镇居民在生活成本上的差别。因此,只要进城打工者工作生活在这个城市,理应享受同等待遇,而不必管这些进城打工者收入是多少,有没有固定收入。
再者说,城镇的居民都有固定收入吗?显然是不可能的。那为什么城镇居民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可以按“高标准”对待,而到了进城打工者这儿,非要计较“有无固定收入”呢?另外,在具体操作上,对“有无固定收入”怎么认定,也是一个问题,比如城市拾荒者,算不算有“固定收入”?“职业炒股者”算不算有固定收入?很显然“有无固定收入”是不容易准确区分的。而且区分也没有什么意义,如果非要坚持进行这种区分,说白了,有“歧视”进城打工者之嫌。
好的政策,犹如一件精美的艺术品,不带任何的瑕疵。广东省出台的这个《关于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许多方面都有创新。尤其在对那些户口在农村、但在城镇工作和生活的人而言,可谓“受益匪浅”。但是如果能再“开放”一点,去掉“有固定收入”的限制则会更加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