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孙伟铭醉酒”案虽已尘埃落定,但关于孙伟铭究竟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争论还在继续。而在量刑上,不论是一审判决的死刑还是二审改判无期徒刑,似乎还没找到一个平衡点。在刚结束的“南京6·30醉酒”案一审中,肇事者虽然被判无期徒刑,但被害人的家属明确表示“不判死刑,就坚持上诉”。可见,目前法律急需对醉酒驾驶和飙车的定罪量刑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的数量在不断上升,随之而来由飙车和醉酒驾驶引起的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加,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把这两种行为归为交通肇事罪显然有失公平。笔者认为,对于飙车和醉酒驾驶在定性上应根据客观条件加以区分对待。如果行为人在人迹稀少的空旷道路上超速行驶或醉酒驾驶而发生事故,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如果是在行人密集、车流量大的繁华且限速的闹市区飙车或醉酒驾驶,认定为间接故意更符合刑法的规定。对此,笔者建议在“交通肇事罪”后加一款“在人流集中、交通限速的区域超速且相互追赶或醉酒行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逃逸或其他恶劣情节,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汽车诞生至今已有百年的历史了,但从汽车普及开始,飙车、酒后驾车就仿佛成了社会的一个很难根治这种顽疾。虽然道理每个行驶人都懂,但因飙车、醉酒造成的车祸,每年却都在上升,成了构建和谐社会中一个极不和谐的音符。对此笔者认为解决根本之道还是要严格执法,并尽快修改滞后的相关法规,使之从定性和量刑上得到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