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路障、断路等阻断交通的行为违反交通安全法,公安交通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交通安全法第104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刑法第117条、119条规定了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坏交通设施罪保护的法益是交通运输安全,保护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包括公路在内的交通设施。如果行为人故意对公路实施了毁损行为,只要造成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就构成本罪,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结果,也成立该罪。如果造成了交通工具倾覆、毁坏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属于结果加重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很多断路、设路障行为发生在村庄,行为人虽有着防控疫情动机,但其主观上对破坏公路是出于故意,明知是正在使用中的公路而挖坑、设路障,危害交通运输安全,行为人可能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