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无证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因而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马路杀手”!被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被告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被告***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肇事车辆没有办理入户登记手续,不得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但被告***驾驶的幸福125摩托车没有办理入户登记手续,却上路行驶,具有过错。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中,虽然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首先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因本案被告驾驶的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或各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应该由***首先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推定由机动车承担责任。法庭调查中,***没有举证原告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机动车一方即被告全部承担。
1、医疗费:17527.2元。2、误工费:原告住院治疗55天。误工费为:55天×40元%天=2200元。3、护理费: 55天×95元%天=5225元。合计:24952.2元。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恳请依法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