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责任书是不以当事人签字为生效要件的。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
如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有异议),可在接到认定书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内容写清复核请求及理由和主要证据。当事人是否签字,对以后事故损害索赔都不会受到影响。
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庭审过程中若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责任认定,一般情况下法院会采信该认定书上的责任认定。
其实当事人签字与否,并不代表当事人对认定书的认可,这只是交警部门的一种送达方式。交警部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两种方式:
一是直接送达,即由当事各方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后交与当事人;
二是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可在七日内通过邮局邮寄送达,即视为已送达当事人。
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交警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向另一方当事人出具一个单方面的事故认定书,该车主可以据此向法院进行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起诉之前所花费的一些修理费用,该方车主可以先行垫付,之后再通过诉讼向对方当事人进行追偿。如果他购买了其他的商业保险的话,也可以先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再由保险公司通过诉讼向对方车主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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