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过调查,因讼争房产是在婚前购买的,又没相关约定,判定诉讼房产不是霍先生与黄女士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是霍先生的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房子是霍先生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霍先生名下。虽然该房产在银行贷款,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但离婚时房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即霍先生所有。但婚后两人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霍先生对黄女士进行补偿。离婚后,黄女士可依法得到相应补偿。
而霍女士主张诉讼房产是其所有也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霍先生作为所有权人,但他自认自己不是所有权人,而是霍女士拥有所有权,那么,从尊重事实物权,霍女士主张讼争房产是其所有,应予支持。
但黄女士作为霍先生的配偶,就讼争房产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可依据民法典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向霍先生和霍女士兄妹主张权利。
司法实务中对婚姻财产分割按照“先析产后分割”的程序处理,析产主要解决的是划分讼争财产是“婚后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