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万州区观音岩的市民何女士顺利地拿到了一张房产公证证明。何女士和她的男朋友还没有登记结婚,考虑到最近的房价一直在涨,所以他们上个月在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电梯房。可是在办理房产证明的时候问题出来了:当初购房时,购房合同只署了男朋友的名字,也就是说房产证上只能写男朋友一人的名字,何女士有点担心。
虽然何女士和男朋友的感情非常好,但考虑到自己父母在首付中出了将近10万元钱,何女士还是到公证处作了个公证,证明那套电梯房是她和男朋友的共同财产。
何女士说:“感情这东西说来就来,说走就走,能够白头到老那只是一个向往的目标。但父母交的首付款却是他们的血汗钱,有了这张公证证明之后,再去办理一个共同持有证就行了。这不但是对双方父母的尊重,也可以预防"人走房飞"这类遗憾事情的发生。”
“作公证实际上是双方的共同信任,担心影响感情完全没有必要。”万州公证处主任说,“由于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8条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即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不再随着婚姻的延续而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像何女士这种情况,如果房产证上只写男友一人的名字,在法律上就视为他婚前的个人财产,即使有上述房产共同出资的凭证,也只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而不能证明房子是双方共同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