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周女士几次发现丈夫在夜里偷偷发短信。一次偶然的机会,她记下了那个电话号码,与对方取得联系后,发现对方是一名年轻女子。让她没想到的是,对方得知周女士的身份后,竟然说自己更适合刘先生,让周女士主动退出。周女士惹了一肚子气,和丈夫吵了一架后,当即决定要和丈夫离婚。
很快,周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她和刘先生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周女士知道,刘先生在某银行有一笔存款,但不知道具体数额。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期间,主审法官到银行进行了调查,果然发现刘先生在某银行有20万元存款,但是在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前,这笔钱已经全部被刘先生取走。
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对于周女士的诉讼请求,刘先生表示同意,他表示自己并没有外遇,但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对于那20万元存款,刘先生有自己的辩解,他表示这笔钱本来就是从朋友那借的,从银行取出20万元存款,就是为了偿还朋友。由于刘先生拿不出相关证据,法院认定这笔存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法院作出了判决,准予周女士和刘先生离婚。据代理此案的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介绍,在周女士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共有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屋,价值50余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二人均主张房子的所有权,但法院认为刘先生擅自取走20万的行为有过错,法院本着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房子归周女士所有,周女士给付刘先生一半房屋折价款25万元。同时,对于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20万元,刘先生需支付给周女士10万元。也就是说,周女士只需要再付给刘先生15万元。
王金海认为,刘先生离婚前擅自从银行取走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的行为是无效的,属于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判决男方返还10万元是合理的。
同时,王金海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记者张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