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先生儿时患脑膜炎影响智力发育,是弱智残疾人,持有残疾证。2009年3月18日,他背着家人,宣布结婚。而新娘是一个比秦先生小16岁的年轻女子张女士。而又在秦先生结婚的当天,张女士突然以配偶的身份,“处理”秦先生的家产。秦先生的弟弟秦某发觉哥哥财产被转移的“异常”情况,通过所在的居委会成为秦先生的监护人。接着,他以秦先生监护人的名义,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申请宣告秦先生与张女士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秦某诉称,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张女士蓄意欺骗与秦先生登记结婚。结婚登记的当天,张女士又在隐瞒秦先生弱智的情况下,将原本登记在秦先生个人名下的一套404室房产过户到张女士名下,同时又将一套704室房产登记到秦先生和张女士两人名下。随后,张女士以404室房产向银行申请了65万元抵押贷款,且将上述房屋出租后的租金7万元及秦先生名下的6万元存款均收入了张女士的囊中。
为了维护哥哥秦先生的合法权益,秦某通过居委会,被指定为秦先生的监护人。秦某认为,哥哥秦先生系智障型精神病人,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故将张女士诉至法院。
张女士在法庭上提出了两点辩称,一是对居委会指定秦某为秦先生的监护人其有异议。称秦某在2010年才被指定为监护人,但自己与秦先生早在2009年3月已登记结婚,故秦某的监护人资格不应追溯至双方结婚之时。二是秦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秦先生所患疾病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应宣告婚姻无效的疾病。自己与秦先生的婚姻经过国家相关机构的认可,该婚姻是合法有效的。而且,秦先生在与自己结婚之前,已有过两次婚史的事实。因此,要求驳回秦某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秦先生为智力残疾人。2009年3月18日,与张女士登记结婚。2010年8月3日,当地居委会指定其弟弟秦某为秦先生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婚姻法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和未到法定婚龄的,只要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本案中,相关居委会指定秦某为监护人的时间在张女士与秦先生登记结婚之后,且秦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秦先生患有的智力残疾属于婚姻法中列明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疾病,更何况秦某在庭审中亦认可秦先生与张女士登记结婚前已有过婚史。据此,法院认为要求宣告秦先生与张女士之间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