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协议离婚很普遍,既然选择了协议离婚,那么通常离婚的双方就财产分割也一并达成了协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当事人以协议离婚为条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现在的问题是,一方在离婚诉讼后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那又该怎么判呢?
今年39岁的珍珍去年离婚了,今年1月,她又打起了财产官司,可刚刚下达的法院判决令她心里很不爽,直后悔自己当初耳朵太软,处事太草率。
原来,19岁那年,珍珍结识了帅哥大新,很快坠入爱河,奉子成婚。随着儿子的长大,珍珍发现丈夫对自己日渐冷淡,明察暗访,得知丈夫已有外遇。去年4月,在经过近10年的磕磕碰碰后,这对冤家夫妻终于走进了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约定,儿子与爸爸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财产归儿子所有。大新同意给珍珍5万元,另有一辆汽车归珍珍所有,还同意离婚后珍珍户口暂时不迁,待房产动迁后按法律规定分配相关利益。
被告大新辩称,原告主张的有关房产,产权证明明白白,不存在被告隐瞒的事实;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汽车和5万元已于离婚当日交付原告;所谓的动迁款被告并未取得;原告主张的6家服装店与被告无关,被告只是个打工的。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事先协商好的,在民政局由被告执笔、工作人员指导下形成的,该协议合情合理,不存在欺诈、胁迫的事实。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在长期共同的家庭生活中,对彼此所从事的工作及其经济收入,应该是了解的。现原告称对被告长期以来所从事的经营和经济收入全然不知,不符合社会常理。从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的内容看,双方的约定是理性的,原告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要求撤销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缺乏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