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AA,女,汉族,1966年7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WWW号,电话:(略)。
被告:BBB,男,汉族,1956年1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XXX40号,电话:(略)。
被告:CCC,女,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XXX40号,电话:(略)。
被告:DDD,女,汉族,1926年4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XXX40号,电话:(略)。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BBB支付原告AAA因丰台区G村YYY处房屋和大棚拆迁所得补偿款261680元。
2003年7月,原告AAA与被告BBB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9月1日登记结婚。原告AAA是离异,被告BBB前妻死亡,双方都是再婚。被告CCC为被告BBB与前妻生育的女儿,被告DDD为被告前妻的母亲。
被告BBB与前妻在2000年7月1日租赁丰台区G村YYY处进行种植养殖,后来,被告BBB与前妻在此处建北房10间。原告AAA与被告BBB结婚后建设房屋14间,其中在2003年9月在此地建设北房5间、在2004年3月份至9月份建设北房4间、南房5间。原告AAA与被告BBB结婚后,还在此处与ZZZ合伙建设了大棚。2012年此处的24间房屋和大棚被拆迁,24间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为405平方米,大棚建筑面积被认定为780平方米。房屋按每平方米1800元补偿得到补偿款729000元,分给ZZZ 152280元,在BBB处576720元,原告应分168210元(婚后建设14件,原告分7间,168210元为7间房屋价值)。大棚按每平方米600元补偿得补偿款468000元,分给ZZZ281060元,在BBB处186940元,原告应分一半即93470元。综上所述,被告BBB应付原告AAA因丰台区G村YYY处房屋和大棚拆迁所得补偿款261680元。
因感情破裂,丰台区法院于2015年4月3日判决原告AAA与被告BBB离婚。现在原告提起分家析产之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