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x,女,汉族,1949年7月2日出生,退休教师,住xxx号。
原告:苏xx,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苏xx,女,汉族,1980年7月10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苏xx,女,汉族,1981年11月20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苏xx,女,汉族,1979年1月22日生,住xxx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xx20号面积为120平方米xx房屋;
事实与理由:
原告彭xx系被告之母,原告苏xx系被告之父,原告苏xx及苏xx系被告之妹。原告苏xx为城镇户口,年,彭xx民办教师转正,户籍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原告苏xx及苏xx和被告苏xx共一户,系农业户口。2002年1月2日,被告以户主的身份在原告苏xx、苏xx及被告共有的基地上申请建房,当时在册人口有原告苏xx及苏xx及被告三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四原告共同出资下,于2002年9月15日,建成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14间,原告及被告共同迁入新居。同年10月,原告因与被告不和,被告将原告逐出家门,致使原告搬回老宅基地。
原告认为,诉争房虽以被告名义办理建房证,但系原告共同出资,系家庭共有财产,原被告共同共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分割共同所有的诉争14间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