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机械地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当与一般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从债的法律特征来看,债的关系作为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反映的是在财产分配、财产交换领域形成的经济流转关系,体现的是财产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个主体的流转过程。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未明确各自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前,夫妻之间无法实现债的意义上的流转。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有三种管理模式:一是夫妻一方单独管理,二是夫妻各方单独管理,三是夫妻双方共同管理。[ii]某些财物由一方保管或使用,当另一方需临时使用时,就可能产生管理的僵局,往往会产生借用的行为,如果这种借用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归还时,不会产生法律上的后果,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关系,不需承担必须偿还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虽然缔结了一个形式上的借款合同,但其标的物为属于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且有平等处理权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借款合同不具备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故应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驳回原告张某要求王某归还57000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