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年底,王某(男方)与张某(女方)经媒人李某介绍相识。2016年5月6日,王某与张某订婚,订婚当日,王某给付张某彩礼28000元。在之后双方的交往过程中,王某为张某购买价值2000元的金戒指一枚,并购买衣服、鞋包、三件套等物品,价值共计8000余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遂于2016年年底决定解除婚约。事后,王某家人多次与张某及家人协商返还彩礼及金戒指,张某及家人拒接返还。
王某因此起诉张某返还彩礼现金28000元,首饰戒指2000元,共计30000元。
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的情况属于该法条中第一款的情形,王某与张某订婚时,按照习俗给付张某彩礼现金28000元及价值2000元的戒指一枚,但双方最终解除婚约,未能缔结婚姻。因此,王某依法可以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及金戒指。
律师感言:
本案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返还王某彩礼15000元。
婚约财产纠纷与我们的生活很贴近,比较常见,但有关彩礼返还如何作出处理的法律规定比较少。审判实践中对此类纠纷处理不一,但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生活时间、婚约解除过错责任及彩礼数额,酌情返还彩礼。对于双方交往过程中的人情往来费用、小额礼金或物品赠与的返还请求,法院通常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