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至周六9:00至11:30;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智力低下等情形);
4.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5.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所在地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
2.北京居民须持本人的户口簿(户口卡上婚姻状况一栏应注明“有配偶”,未注明须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集体户口须本人户口卡原件及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应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2.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即时办理(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