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香港明报报道,上诉庭5日颁下判辞,指香港近20年来均依赖“C对C”的案例,即在分配婚姻财产时,会考虑离婚双方的年龄、健康情况、收入、赚钱能力、离婚前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后,计算申索人一方的“合理需要”;而在“C对C”案例中,婚姻财产约有9000万元,身为申索人的妻子最后获得逾3500万元,占婚姻财产的39%。
上诉庭法官张泽佑在判辞中提到,根据有关案例判决后,发现即使申索人依赖“合理需要”的原则获分财产,大部分的婚姻财产仍然会落入另一方的手中,因此发现有关原则其实并不公平,故英国法院于2000年出现一个名为“White对White”的案例。
处理该案的法官提到,现今社会大部分的夫妇双方都有工作,即使妻子全职照顾家庭没有工作,亦只属夫妇的分工问题,事实上两人均对家庭作出贡献,故当两人离婚时若要分配财产,除非有其它合理理由,否则便应使用“公平分配”原则。
张泽佑续指出,香港的经济情况与英国相似,自90年代起香港已成为主要的金融中心,人权法及《基本法》均已把“公平原则”包括在内,他认为应摒弃以往的 “合理需要”原则,并跟随英国采用较新的“公平分配”方法。但张泽佑强调,公平对待双方,并不代表将财产平均分成两份。
张泽佑再阐释,在衡量“公平”的标准时,必须考虑双方的需要,如经济需要、责任、离婚前的生活水平、年龄、健康状况等,以及双方在婚姻中的承担,如对家庭的贡献、婚姻的长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