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9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2月10日,双方在新加坡注册结婚。婚后,原告赴新加坡探亲。期间双方因生活方式不同,造成夫妻关系不甚融洽。特别是原告在2005年9月30日生育一子陈X后,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交往频繁,引起夫妻矛盾加剧。2006年4月,双方再次因被告与其他异性交往事宜发生争吵后,原告独自带着婚生子陈X回榕。双方从此互不联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陈X由原告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至陈X独立生活止,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与证据。
5、福州市仓山区东升街道东南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兹有本社区居民陈某自2006年至今居住在福州市仓山区福峡路198号弄25号,其先生陈某某从未曾在本社区居住过。
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03年2月10日,原、被告在新加坡注册结婚。2005年9月30日,原告生育一子陈X。2006年,原告带着婚生子陈X回榕生活。双方从此分居生活至今。 庭审中,原告自认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