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同胞一方须提供下列证件:(1)在大陆定居后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2)在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其中,回大陆定居前在台湾居住的,须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回大陆定居前离台移居港澳地区半年以上的,须提供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澳门当局主管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回大陆定居前离台移居国外半年以上的,须提供由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由本人亲自填写的并经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