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领养条件时,需要先理清一些概念。领养、收养和抱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都是同一个法律名词,只是命名稍有区别,古代还有抱养小孩的说法,现在已经没有这种说法了。因而今天我们在讨论领养的时候,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固定的,并没有说有专门针对领养的法律和专门针对抱养的法律,网络上有文章还对领养和抱养的概念进行解释,其实已经没有这个必要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规定在中国关于收养问题的专门法律,其中对单身领养的条件也有相关规定,该法中对收养分为一般收养和特殊收养。
先说其中的一般收养,一般收养是针对最大部分的收养情况,在实践中最常出现的情况都收录在这个分类中,记录一般收养条件的条款是《民法典》要求了收养人的抚养能力、子女情况、年龄和身体状况等。法律保护公民的依法权利,当然既包括收养人,也包括被收养的孩子。为了保证被收养的孩子有一个健康快乐的生活,法律对收养人的抚养能力做了要求,首先思想道德是要保证积极向上的,要可以给孩子做正确的人生引导,帮助孩子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再者还需要有一定的物质条件,不要求富贵之家,但也是可以保证孩子成长的家庭。至于年龄和身体情况,三十岁及以上的公民才有资格领养小孩,并且是保证没有影响收养小孩的疾病的,这既保证了收养人有了成熟的心理和物质条件准备,也保证了小孩和收养人之间有个恰当的年龄差距。最后是对子女情况的要求,法律规定每个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一生只能收养一个小孩。
无论是夫妻领养还是单身人士领养,上述的一般领养条件是必须遵守的。单身人士和夫妻又有各自的领养要求,今天只谈单身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