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婚生子,王某、刘佳彤都觉得难以见人。通过他人介绍,两人与我市江北区的耿某见了面。耿某和妻子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且都已成年,但夫妻俩仍想再抱养一个男孩。经过一番商谈,双方于8月8日立下了一份字据:王某、刘佳彤自愿将男孩送给耿某抚养,由耿某补偿给王某、刘佳彤5万元。王某、刘佳彤还在字据中表示对这个男孩“永不相认”。
字据刚签下,刘佳彤就反悔了,毕竟是亲生的孩子。耿某对这个男孩非常喜欢,把钱给了对方后就抱着孩子急急回了宁波。此后,刘佳彤多次打电话给耿某要求对方归还孩子,都被拒绝。8月11日,王某、刘佳彤来到宁波,向派出所报案称对方强抢了孩子,经过了解,派出所发现这是一起民事纠纷,没有立案,只表示愿意帮助双方进行协调。看到宁波公安机关不立案,刘佳彤又向桐乡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某卖掉了自己的亲生孩子,但公安机关没有认可这个说法,认为王某并没有构成刑事犯罪。
眼看要不回孩子,2月11日,王某、刘佳彤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他们与耿某订立的那个收养协议无效。
昨天上午,法院审理这起收养纠纷案。作为被告的耿某心里其实非常清楚,他与两原告之间的这个收养协议法律上肯定不成立,因为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要合法收养孩子,其中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就是收养人因各种原因不能生育,没有亲生的孩子,而耿某和妻子有三个成年的孩子。因此,耿某在法庭上提出,要领回孩子可以,除了归还当初给的那5万元钱外,还要赔偿其32.5万元。耿某说,当时在支付了5万元后,他给了刘佳彤3000元让她买营养品;一家人对这个男孩极为宠爱,以高档奶粉喂养,每个月的抚养费支出至少3000元,至今已7个多月。此外,耿某提出,这个孩子如果被原告领回,将给自己家人的精神带来严重的伤害,因此,对方需赔偿30万元精神损害费。
对这些条件,原告的代理律师作出了明确的回应:另外支付的3000元并不成立;3000元一个月的抚养费不符合实际,原告认可的抚养费用为每月1000元。对于3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代理人称,这既不符合事实依据,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昨天庭审调解因两原告联系不上没能完成。一位法律专家告诉记者,根据这起案件的情况,不管原告当时出于什么目的和原因把孩子送给耿某,双方是否自愿,这个收养关系在法律上肯定是违法的。收养孩子,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双方还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正式收养手续。因此,只要原告坚持,其领回孩子就不会有问题。至于赔偿的数额,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就只能判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