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该女孩中考前,其亲生父母忽然辗转找到杨先生,要求带走孩子。杨先生以怕孩子中考受影响为由拒绝了。但女孩的亲生父母称,在孩子考完试以后,他们还会来带走孩子,理由是他们和孩子是血脉相连的。
对此,杨先生夫妇感觉非常痛心。他们认为,这十几年来,他们才是和孩子“血脉相连”,如果分开,他们将受到极大的打击。现在孩子还不知道内情,如果知道了,肯定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不好的影响。
律师认为,如果杨先生夫妇当年收养孩子符合当时的相关规定,形成了有效的事实收养关系,那么他们就可以拒绝孩子亲生父母领回孩子的要求。
杨先生夫妇收养孩子是在16年前,而我国现行的《收养法》是于1992年4月1日才开始施行的。那么,对于确认在《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应看这种收养关系是否符合当时的有关规定。若收养关系有效,则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杨先生夫妇与孩子共同生活多年,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孩子与其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已消除。所以,杨先生夫妇与孩子的收养关系自形成收养事实且共同生活时成立,其收养关系应受到现行的《收养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