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陈某是否有继承权,要看陈某与张秀英及前夫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若成立,养子身份确定,同亲生子女一样,有继承权。若不成立,则没有继承权。
成立养子女关系,一是通过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设立收养关系;二是事实上存在收养关系,就是指亲友、群众公认,或有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而成为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收养一旦成立,养父母子女之间在法律上就是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关系随之消灭。
本案中,不排除张秀英及前夫有收养陈某的意思,但陈某与张秀英及前夫间未长期共同生活,他们更多的是表现出亲戚之间的经济资助及往来,加之本是叔侄,即以父母子女相称。另外,陈某随生母在老家共同生活,生母子关系也一直保持未断。综观此情,体现不出收养法律特征,其养父母子女关系不能成立。
因此,陈某与张秀英及前夫间实际上是类似干儿子的关系,也就是俗话所说的过房儿子,从法律上说,干儿子不是养子,因此,陈某没有继承权。张秀英与前夫长期无私资助陈某至完婚,陈某感恩回报乃情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