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解决本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婴儿出生接生登记档案。
通知要求,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捡拾报案证明,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儿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并应积极查找弃婴和弃儿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儿童、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婴儿出生接生登记档案,发现弃婴和弃儿,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不得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通知特别明确,公民在本市辖区内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本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本市公民2009年4月1日前在本市私自收养子女的,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如果市民想了解具体收养政策情况,可登录北京市民政信息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