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汝棼 本次会议于12月23日、24日对收养法(草案修改稿)分组进行了审议。许多委员认为,收养法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得比较好,建议本次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2月26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修改意见,建议对收养法草案修改稿作如下修改: 一、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生父母无力抚养的非婚生婴儿”可以包含在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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