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情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附捡拾经过,捡拾经过须有两人证明)
8.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时间两个月。(统一公告)
9.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10.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二张。
三、收养亲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亲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机关办理登记。例如收养人是福州人,而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的常住户口是在闽清,那么就应在闽清县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亲生父或者亲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值得提醒的是收养人应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手续。如是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双双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如有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委托书应经过居(村)民委员会证明。
收养关系确定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