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收养法》就对收养人和被收养的对象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的子女等三类情况的,并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由于获打拐解救儿童不属于这三类范围,2015年发布的《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打拐解救儿童被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救助保护机构之日起满12个月,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儿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也可以进行国内送养。
收养人则需满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四个条件。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其次,领养孩子等待的时间会很长。在深圳福利中心登记申请领养孩子的家庭约400户,不少人已经排队等候了三四年。让人觉得遗憾的是,符合家庭收养意愿的,完全健康的孩子其实很少。
除了这些客观的条件因素,认为更难的是“缘分”。一个孩子与一个家庭是否能很好地融合,取决于孩子与养父母之间是否能建立起亲密的情感联系,很多时候,在收养人第一次到福利院与孩子见面时,大人表现出来的疼惜与喜爱,孩子的信任与依恋,马上就能看到缘分的火花。
更重要的是,对于福利院的工作人员来说,在为孩子进行领养家庭匹配时,他们还要考虑孩子今后的成长。如有些患病的孩子,可能在国外能接受到更好的医疗康复,他们会优先考虑为孩子寻找外籍家庭;一些健康的孩子,则会优先考虑深圳本地的家庭,尽量避免让孩子在面对新环境时的不知所措,也便于福利院后续的跟踪回访。他们希望每一个从福利院走出去的孩子,都能在幸福的家庭中美好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