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怀特夫妇原本有个可爱的儿子,然而十年前的一场意外使他们失去了当时仅5岁的爱子。为了避免触景生情,怀特夫妇离开美国,来到中国某大学从事外教工作。这么多年过去了,怀特夫妇并没有减轻对儿子的思念之情,而且萌发了收养孩子的念头。2003年6月的一天,在怀特夫妇居住的外教楼花园里,发现了一个被丢弃的女婴以及一张写着女婴出生年月的纸条。
闻讯赶来的怀特夫妇,迅速将小孩抱回家中悉心照料。但没过几天,当地派出所民警找上门来,告诉怀特夫妇说:"你们现在还不能收养该弃婴,必须在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收养手续后,才能收养",怀特夫妇不知道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应符合哪些条件和程序,向律师咨询。
1999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是目前涉外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资格认定的主要依据。为确保建立有效的收养关系、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涉外收养在程序上较国内的收养程序复杂。其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怀特夫妇要通过美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收养组织提出收养申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一条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怀特夫妇要在中国收养子女,应当通过美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必须由美国有权机构出具,经美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跨国收养申请书、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美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家庭情况报告。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另外,如果怀特夫妇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还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