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80年代初,郑青、戴依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两子。1993年春,戴依抱回一个出生几天的女婴。因郑青不情愿收留女婴,戴依便将女婴送到外地的亲戚家寄养,后来又接回中山一起生活,取名郑菲儿。由于各种原因,郑青夫妇没有办理规范的收养手续。
转瞬间,菲儿快小学毕业了。此时,郑青与戴依却因家事的处理产生矛盾,分居两年后,戴依于2005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一次开庭时,郑青表示同意离婚,并对抱养女儿菲儿一事表示确认。经过考虑,戴依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郑青支付小儿子和菲儿的抚养费。但再次开庭时,郑青却声称当时不同意收养,以此拒绝支付养女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戴依、郑青已与菲儿共同生活十多年,事实上已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二人应承担养女的抚养义务,判令郑青每月给菲儿400元抚养费。由于小儿子已成年,郑青没有义务承担其抚养费及学费。
戴依上诉,要求分割与郑青的共同财产,并以小儿子大学在读尚未独立生活为由,要求其支付小儿子生活费用及学费。对于离婚后仍要抚养自己当初就不愿接纳的养女,郑青上诉称,戴依抱养了女孩,应由她自行负担抚养费用。郑青又表示,自己下岗失业多年,生活艰难,根本无能力再为社会抚养孤女。
二人的上诉均未得到支持。二审法院认为,郑青第一次开庭时已确认双方收养一女儿菲儿,在十多年共同生活中,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法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不诉不理原则,对双方夫妻财产问题不予处理并无不当。戴依被告之,若想解决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可以另案起诉。 (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