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设置了收养门槛,但对于5·12汶川地震劫后余生的众多未成年人来说,其基本的生存保障与正常成长却是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作为一种规范社会生活的社会规则,法律理当回应社会现实。面对大量急需获得有效救助的灾区未成年人,在当地政府有责任但暂无能力、民间有能力但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情况下,我们现实而理性的选择,就是要尽快开启法律之门,顺应民意,尊重和保护民众的爱心,充分发挥民间的巨大能量,以切实保障灾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此所谓“世易时移,变法宜矣”。
按照现行《收养法》的规定,正常的收养条件是:(1)收养人的条件主要有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年满三十周岁,且必须同时具备;(2)被收养人的条件必须是未满十四周岁、且是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3)当被收养人是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人可以在有子女的情况下进行收养,还可以收养多名。
但是,根据上文对汶川地震灾后未成年人状况的分析来看,肯定有大量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急需救助;在大量民间力量愿意收养的情况下,如何通过修改法律制度来保障这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就显得很有必要了。结合灾区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和现有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收养法》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鉴于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经实施,故可将已经纳入突发事件之中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作为此次修改《收养法》的法定条件。因突发事件导致的大量未成年人抚养问题,可以适用特殊规定;但宜限定在特别重大事件范围之内,不宜轻率动摇《收养法》的现有基础。
第二,对于被收养人,将其年龄放宽至未成年人,被收养理由包括父母双亡、父母查找不到和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
第三,对于收养人,将突发事件中的未成年人作为其解除收养限制条件的法定理由,即可以有子女收养、可以收养多名;但必备条件不变,即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年满三十周岁。
在具体修改过程中,考虑到此次5·12汶川地震已经被国家确定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且大量灾区未成年人已经直面被抚养的难题,故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紧启动修改程序。具体条文修改可以有三种模式:
其一,分别对《收养法》第四条与第八条进行修改,即第四条增加一款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而被收养的,可以不受十四周岁的限制”。
其二,直接对《收养法》第八条进行修改,即增加一款为“收养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未成年人,也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其三,在第三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而产生的收养,可以不受被收养人十四周岁、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作者:汪自成 南京工业大学副教授)
编后 地震孤儿或者父母丧失抚养能力的灾区儿童急需妥善安置,这牵动着全国民众的心,法律并不是无情的,需要尽快调整不尽完善的地方来解决出现的新情况。除了灾区儿童,其实还有两个同样需要关怀和帮助的群体,那就是地震之后失去亲人的孤寡老人和地震中致残的成人。失去了子女,失去了身体的健康,他们的生活将如何继续也同样值得我们关注。法律虽然规定了遗赠抚养协议等有关内容,但如果他们并无多少财产,这一规定也很尴尬。另外,也许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心理创伤如何能得到抚慰,这恐怕不是政府部门或者法律容易解决的。但是,这两个群体也需要法律的关怀、社会的关怀,却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