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依法登记的夫妻,均可享10天婚假;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以上的,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均可享受基础产假158天的待遇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这是新修订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内容,与原条例相比,辽宁省婚假和产假的时间及适用对象发生了的新变化,扩大增加婚假7日和增加产假60日的适用对象。将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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