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和妻子许某于2013年7月通过家人介绍认识,在2013年年底订婚。按照家乡的习俗和许某家的要求,给付了58000元彩礼钱。2014年3月8日,两人举行婚礼,3月21日办理结婚手续。
“婚后妻子经常在家闹脾气,经常跑回娘家居住,经亲友劝说才肯回来,但是回来后还要分床睡”,黎某说,2014年5月,他们从北京游玩回来后,妻子又无故自行回娘家。同年6月底,在他和亲属的劝说下,他将妻子许某接了回来。哪知道当天,许某因为一些闲言碎语就与他及家人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当天执意返回娘家并于次日将自己的衣物等日用品全部拿走。
黎某认为,双方已基本没有夫妻之间的感情可言,因为许某不愿意正面协商婚姻事宜,他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由许某返还剩余彩礼5万元。
许某一一作了辩解,认为双方现在已经没有了夫妻感情,无法和好,同意离婚。关于彩礼,黎某家里共给了58000元,包括定亲、报期、办酒席、给亲属送礼等等。其中购买电动车花费2900元,购买空调花费5100元,购买衣物花费1万多元、床上用品1万多元,置办酒席花费2万多元。此外,她治病及购买营养品,自己还掏钱了。“我现在疾病尚未治好,又在外租住、打工,如果坚持要求我返还彩礼,我要求黎某赔偿10万元”。许某的态度也很坚决。
经江夏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黎某、许某婚后双方因生活习惯及家庭琐事发生不和,许某自2014年3月8日结婚后,与黎某共同生活一个月左右便经常回到娘家居住。2014年6月,许某因与黎某及其父母不和发生争执后回到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黎某在结婚时按照习俗付给许某家包含彩礼在内的现金58000元。许某也购买了电动车、空调、床上用品等作为陪嫁物品。
法院认为,黎某与许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合法有效。婚后双方共同居住时间较短,现黎某请求离婚,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许某亦同意离婚,故对黎某离婚的请求予以准许。但黎某请求退还彩礼5万元和许某要求黎某赔偿10万元的意见,事实和证据均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此案的江夏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缔结婚姻的过程中,男方按照习俗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礼金,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一般来说,女方也会购置价值相当的物品作为陪嫁,部分离婚的纠纷往往也涉及到彩礼是否返还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况予以明确规定: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规定。除此之外,彩礼不予返还。
法官还特别指出说明,第一种情形指的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也没有共同生活。而黎某和许某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共同居住、生活一段时间,被告许某亦依照习俗购置了陪嫁物品,双方的婚姻、生活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返还彩礼的条件,故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新婚不久闹离婚 丈夫要求退彩礼妻子索要青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