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
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都回家看一看有没有独生子女证,没有的赶紧补办。因为到6月30日永远不办了,以后国家给这一代独生子女还有老人不少政策,大伙相互转告。”这是最近很多微信朋友圈中都流传的消息。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在省卫计委官网上查阅到的四川关于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相关文件明确: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2016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该证。
书院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接到了相关通知,要求6月30日前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抓紧办理。西御河街道办事处下辖的一社区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有大致相同的通知。
今年初,经省人大常委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效。
根据当时省卫计委新闻通气会的解读,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今年1月1日后新出生的独生子女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但已取得独生子女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可继续享受各项奖励优待政策。
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
2016年1月1日以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省卫计委官网上的《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也与以上表述一致,并明确2016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在2016年1月1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证作废,并从再生育次年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退回。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但证件遗失的,可到原办证机构申请补办。原办证机构已经撤销的,由承接其工作的机构负责。
2013年起提高为每年不低于120元
根据今年新修订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省政府网站上介绍了四川省对取得独生子女证者给予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是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10元,即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60元或120元,每年从取得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2013年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发文,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提高为每对夫妇每年不低于120元。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是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三是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