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英(化名)与被告小明(化名)均为清流人,两人于1990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之后,小英携女在娘家生活,小明外出务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夫妻感情日渐生疏。2013年2月,小明不幸患病导致精神失常,辗转多地求医仍不见好转,只能依靠药物勉强维持,因此丧失了劳动能力,被认定为二级精神残疾人。小英在小明身边照顾一段时间后,2015年4月由男方年迈的父母照顾。2015年12月,小英以被告精神失常,无法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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