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如何执行的?
程新文: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我们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要包括:监督当事人遵守保护令的规定,及时制止当事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对当事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进行处罚。
监督当事人遵守保护令的规定、及时制止违反保护令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精神,通常由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负责比较合适。主要考虑的是:当事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能够及时出警制止暴力,有效保护受害人免受伤害,这也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督促当事人遵守保护令的有关规定,更为便利,也更符合实际。
对违反保护令行为的处罚,应当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负责,具体也可以分为两个部分。首先,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禁止性规定,如再次实施家暴或者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申请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并作出相应处罚。行为人违反保护令的行为同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后移交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依法给予训诫、罚款或者拘留。
如果申请人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情节给予训诫、罚款或者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其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中有关驱逐、迁出等规定的,如责令迁出住所而拒不迁出,一般由法院执行。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其他暴力行为或者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法院可视情节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法制日报》记者:人民法院实施反家庭暴力法是如何和其他部门协作配合的?
程新文:在实施反家庭暴力法过程中,许多人民法院通过与当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配合,制止家庭暴力,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切实履行。各地法院今后将继续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充分利用信息化优势,将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与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相结合,让群众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以及维权途径,主动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和组织,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原标题: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梳理反家暴法实施一周年全国发出680余份人身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