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
(二)出轨行为严格说还不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四种可请求赔偿的过错行为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虽然明显存在对无过错方的不公平,但如果用第四十六条来维权(请求赔偿)法律支持度还不够硬实。
(三)虽然出轨没有列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可请求赔偿的过错范围,但出轨有外遇是违法行为(违反了《民法典》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或不忠行为,违法与不忠即属于过错(法理转换关系)。
(四)关于夫妻不忠行为,通常说就是“婚外情”或“出轨”,我国法律上主要规定了三种夫妻不忠行为,即:通奸、同居、重婚。
1、通奸:指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关于通奸的法律后果: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四十六条列举的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过错行为中,并未将通奸列入,也就是无过错方针对通奸行为一方提起的损害赔偿主张,严格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考虑,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即让与他人通奸一方适当少分财产。
2、同居:最高法司法解释将此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同居的法律后果: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过错行为,行为人为过错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理论上说,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外,还存在以其个人财产作出赔偿的可能性。
3、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围的人也认为其为夫妻,则构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为上述行为的,同样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法律后果:构成重婚罪,除需要依据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仍可主张损害赔偿。
(五)依据《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对婚内出轨,无过错方主张赔偿提供了判例,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