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承纠纷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继承是因公民的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这是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公民没有死亡,就不能发生继承。在现代法上,继承只能是从公民(自然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时开始。所以只有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财产所有权转移才属于财产继承的范畴。
2、继承纠纷案件的主体范围具有特定性。公民死亡后,能够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主体只能是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作为继承人,只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此外,能够作为继承主体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死者的近亲属,除此之外的人依法只能成为受遗赠人。
3、继承纠纷案件的客体范围具有特定性。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作为继承的客体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的财产、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都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公民虽然死亡,但如果未遗留任何财产,也不会发生继承。因此,继承是以私有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的,在没有任何私有财产存在的社会,也不可能有财产继承制度的存在。
4、继承纠纷案件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继承是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不再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财产的主体必定要发生变更,要么移转给继承人,要么移转给受遗赠人。可见,公民死亡时发生的财产移转不都属于财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