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还有更令他惊讶的事情,房管所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该公房在拆迁前已经变更为他的堂姑承租。
这一下,小王可想不通了,该公房是由其父亲老王承租的,房管所要变更公房承租人应该首先考虑老王的继承人,怎么能让外人承租呢?于是小王一纸诉状要求法院确认房管部门变更承租人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管部门变更公房承租人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外迁或死亡,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按照房管部门的工作实践和法院的审判实践,只有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并且户籍在承租的公房处的家庭成员才可以申请变更公房承租。
由此看来,不是任何家庭成员都可以申请变更公房承租的。
小王既不在此公房居住,户籍亦不在此处,而仅仅依据其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是不能取得公房承租权的。因此,他的请求被法院驳回。(刘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