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避免继承人的麻烦,储户一定要提前告知继承人有关存款账户的信息详尽,存储介质及交易密码。若取款人持有死者存储介质及交易密码,具备办理普通支取条件时,根据《补充通知》可以直接办理普通支取手续。
存款继承权不存在争议时,继承人持有死者存储介质或知道账户信息,但不知道密码,且继承权不存在争议。根据《联合通知》规定,继承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财产继承公证。银行依据公证机构的继承权证明书办理支取、转账和过户等手续。
当存款继承权存在争议时,该情况因无法公证,继承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银行根据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或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承权存款进行分配。
现实案例中,有很大一部分继承人对死者的存款余额、账户信息、开户银行不了解或毫无了解,仅仅是猜测死者有数额较大的存款。该情况继承人只能人为制造虚假继承权诉讼,由法院判决继承人有继承权,然后由凭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到银行进行查询、支取或者转户。
现行的《联合通知》和《补充通知》,都是30多年前制定的,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随着社会发展,该类规定已明显滞后新时代的需求。为有效控制银行操作风险,更好地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利,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如果公证机构和司法部门都可以解决问题,继承人可根据继承存款金额的收费成本进行比较,择优选择解决方案。
金额监管部门应积极收集各类建议,向法律法规修订部门提出修订意见,在法律法规层面加以完善。
现行法律规定,公证必须要到公证处公证。从现行体制看,绝大部分公证机构只设到县级,乡镇一级只有司法所。建议授权乡镇司法所可公证1万元(含)以下的继承存款,同时简化公证手续,收费标准减半执行。
从法律法规层面适当放宽继承存款的账户信息查询手续。主要是做法是银行可接受乡镇司法所开具的继承存款查询书。
据悉,天津、江苏先后对死者存款办理过户或支付事宜进行了简化。主要做法是合法继承人持死者的死亡证明和继承关系证明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公证机关出具《个人存款核查函》后,银行可以根据该《函》受理查询事实宜,破解公证死结。
法律法规层面完善,对各方都有所受益。对死者可以告慰其在天之灵;对继承人可以继承权益;对银行可以减少操作风险;对社会可以理顺继承关系,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