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变卖是指管理人在债权调查完结后,参照资产评估的结果,以适当的价格出售破产财产的行为。
变卖也是与拍卖相对应的。拍卖有比较严格的程序规定,变卖比拍卖更灵活一些。变卖不经过拍卖程序,故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对破产财产进行变卖,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制与约束。变卖的价格应该适当合理,一般来说,有市价的,应按照市价变卖;没有市价的,由管理人以自己认为适当的价格变卖。变卖价格通常是在企业宣告破产后,由管理人在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时所作的估价。估价虽有一定的客观根据,但毕竟是管理人主观上的评估,与实际出卖价格有一定的差异,所以,变卖时的价格一般不受管理人预先估价的限制。如果破产财产中的某些财产,按照折算破产财产时所确定的价格卖不出去,管理人可适当降价出卖。个别破产财产经多次降价后,仍不能变卖的,不能硬性以实物抵债来清偿债务。
变卖的方式,一般是交信托商店收购,交商店代卖或者直接出售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前两种形式,一般用于出售企业生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后一种形式,主要用于生产资料和其他工业原材料的变价。而且,后一种形式较为常见。
管理人变卖破产财产的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发现变卖有损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时,可要求管理人停止变卖,或变更变卖方式、价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