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法院根据产权登记与契证手续及孙cc的弃权声明,确认产权人系孙yy、孙张氏。因孙yy夫妇、孙张氏夫妇已死亡,对上述讼争房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判决孙某某继承分得房产8间,孙yy及其妻阎淑琴(1953年去世)的子女即被告孙oo、孙xx、孙pp、孙qq共同继承房产6间。租金结算款865.60元归孙某某所有(已领走),所欠房产税48.09元及逾期滞纳金由孙某某负担。
原告孙某某等六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以孙cc弃权书系孙yy伪造为由提起上诉。
第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执的房产,虽原为孙cc所购置,但孙cc所写的弃权字据属本人亲笔所写,并鉴定无误,嗣后并经人民政府确认产权转移为孙yy及孙张氏所共有,多年来,对上述产权转移的事实从未发生过争执,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某某、孙aa、孙cc、孙bb、孙dd、孙ee6人对终审判决仍不服,以原理由提出申诉,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再审中曾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中级法院认为:“房屋14间的产权应确认为孙cc所有,1951年孙cc所写的弃权声明内容含混不清,且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不能采信。第一、第二审法院依此为据,将房屋确认孙yy和孙张氏所有,显属不当,应予纠正。鉴于孙cc现已死亡,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但孙yy、孙张氏均对孙cc进行过较多的帮助,亦应分享孙cc的遗产。”据此,再审判决:撤销原第一、第二审判决;孙aa等5人分得房产6.5间,孙某某分得房产3间,孙oo等四人分得房产3间,另有门道1.5间归孙aa等五人与孙某某共同所有。房租结算款865.60元归孙aa等五人所有,所欠房产税48.09元及滞纳金由孙aa等五人补交。
再审判决后,孙某某、孙aa等6人仍不服,又以再审判决将房产3间判归孙oo等4人所有,与法不合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将房产全部确认为孙aa5人及孙某某所有。